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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成本价亟待合理界定
发布时间:2013-04-30
一个时期以来,业内关于最低价中标法将何去何从的思考和探讨,令诸多建筑施工企业老总、项目经理以及经营部门人员很有感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投标及合同管理人员之一,笔者多年来代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做标书、投标、做预算、谈合同……企业经营运作的管理工作,几乎都涉及了,对其中的投标工作感受可谓最深。而标书中的报价定位,又是最令人伤脑筋、费心思的。这就是所谓“最低价中标”带来的难度。
    有专业人士对最低价中标法作出界定:“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中标价格是经评审后的价格;中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中标价格最低。以上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从理论上说,这样的界定是完整的、无懈可击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这三个条件中,“中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其实是难以切实实现或完全做到的,几乎成为美丽的愿望。
    众所周知,构成成本价的要素,一是材料,二是人工,三是机械台班、管理等。在建筑施工企业,一个极其普遍的情况或者说是现象,就是经常面对着建筑材料的价格出现相当幅度的起伏。而建材价格恰恰是成本价的最大最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施工企业在做标书的时候,建材(尤其是几大主材)的价格是一个价,但投标时,市场价格已经出现浮动,待到开标时,可能就因为报价上的“偏高”而被淘汰。心里知道没办法,还是很郁闷的,特别是当“技术标”做得非常到位,得到甲方和评标委员会的肯定后,更是对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感到很苦恼。再者,人工费受制于市场,也时常处于波动状态,而且波动的趋向从来都是就高不就低。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标书的准确性和中标的几率。
    毋庸讳言,建筑市场上,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事实是很多的。前年杭州地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最低价中标,中标承建者其后的施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据笔者企业多年来在房地产建筑市场参与竞争得到的经验教训,以及业内心照不宣的诸多现象,最低价中标确实是许多工程质量低劣、合同纠纷频发的罪魁祸首。低于成本价中标,施工展开后的材料、人工等费用,高于合同确定的价格,施工企业靠什么去填补?大概只有走歪门邪道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虚报工作量、伪造清单、自行工程项目变更,以及转手发包、消极怠工、制造各种矛盾以要挟甲方,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情况,不一而足。这些本应该令人痛恨、鄙夷的行为,却在实际上很有“市场”。
    而另一个市场竞争中“怪胎”:围标或称为串标,也是由最低价中标繁衍而生的。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浙江磐安一处安置房工程招标,最后中标者就是纠集了数家企业报高价,让约定的这家以最低价堂而皇之的中标。是典型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六种情形之一的特征。看似无任何不轨之处,但政府工程的造价下限与企业合理让利之间产生的利益,被中标者“吞食”了。
    不难看出,上述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如果仅仅说是利益驱动,承包商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所为,也不尽然。其实,低价投标时,就已经隐藏了牟利的企图。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定标时偏重于价格最低者,也是追求开发建设的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告诉我们,最低价中标是把“双刃剑”,既伤了施工企业,也伤了建设单位。浙江磐安县安置房工程招投标结果,是个例证。但愿是个孤例。
    引起业内广泛非议的最低价中标,能不能改变呢?更令人不解的是,最低价中标有如此多的弊端,为什么还能大行其是呢?既然都知道材料人工等价格是经常地随行就市的变数,为什么不能对成本价做出合理界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已经十多年了,今年又开始执行新的实施条例,最低价中标的立法配套保证措施为什么还没完备呢?这其中市场主体各方的因素是很复杂的;牵涉到的各方利益关系也是很复杂的。惟其复杂,所以要找到主要的、源头意义的关键点。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成本价进行合理的界定上。这是最低价中标的前提。解决这个前提的确立,应该是当务之急。而对成本价能做出合理界定的,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对如何界定成本价、成本价的计算依据的监管、审核等,还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对成本价的构成以及成本价的计算依据进行明确和规范,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正确理解与执行,实在是极其紧要的,否则合理低价中标的判断或裁定,就只能是毫无依据的了。
    为保证建筑市场有序竞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合理使用,现行的最低价中标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否则干脆淘汰掉,免得再贻害下去。这是笔者所接触的诸多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的呼声与期待。 

【律师】低价中标在投标的过程中很难识别和控制,理论上虽然好,实际操作起来,就比较难。建议作出司法解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次低价中标过程中由专家对投标企业进行实地了解,以确认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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