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3-04-3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检验的职责。该规定标志着我国传统的由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验收的制度已经废止,确立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备案的制度。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由各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后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