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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20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

环境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大于50%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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