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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备案合同结算
发布时间:2013-05-1
 既有招标备案合同、也有没经过招标备案合同,究竟采用哪个合同结算,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难题。
    有时按招标备案合同结算,有时不安该合同结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按所谓黑合同结算的很多很多,问题的关键是实际履行是哪个合同,同时还要考虑招标备案合同的合法性,还要考虑每个工程的特性,不能简单下结论。   
    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两份合同的,在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时,应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实际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但由于种种原因,登记备案的合同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先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价款、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登记备案的合同并不必然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如果当事人在登记备案合同中减少工程款额的目的仅是为了降低其缴费基数,则应认定以另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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