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只能在相应资质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无资质的审价(审计)结果,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2000年建设部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20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23条规定“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该办法第28条、第32条等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将审计作为结算结果,则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发包人坚持委托无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审价结果,该审价结果对承包人也没有约束力。承包人可以诉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