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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进行招标项目
发布时间:2013-04-30
 注意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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