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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13-04-30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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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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